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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临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2-30 17:29:24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欧洲杯外围赛_欧洲杯下注预测-app官网平台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欧洲杯外围赛_欧洲杯下注预测-app官网平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和《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佛山市临时救助办法》(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背景

  2015年出台的《佛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施行至今,已超过六年时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各项内容与省里最新出台的临时救助政策已不相适应,有必要对我市临时救助政策进行重新编制。

  三、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国务院欧洲杯外围赛_欧洲杯下注预测-app官网平台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三)《民政部 财政部欧洲杯外围赛_欧洲杯下注预测-app官网平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四)《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五)《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九章内容,对临时救助的定义及部门职责分工,临时救助对象的分类及界定,临时救助程序的相关规定,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资金筹措与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责任与监督管理等内容等予以明确和规定,在现行临时救助政策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调整和完善。

  (一)明确临时救助定义

  办法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将临时救助明确定义为“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明确临时救助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首先明确了市民政部门在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办法的职责及各区民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职责,同时明确教育、公安、城管、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市、区慈善会等社会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三)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与急难型

  办法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要求,按照困难类型,将原临时救助对象中“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的表述更改为“支出型救助对象”与“急难型救助对象”,并分别对应临时救助程序中的一般程序与紧急程序。在这一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中的具体困难类型。办法还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与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了规定,即支出型救助对象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辖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其应负担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超过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的30%,其家庭财产状况应参照本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首次将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纳入临时救助对象中。

  (四)将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紧急程序

  办法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要求,将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紧急程序。其中,支出型对象适用于一般程序,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急难型对象适用于紧急程序,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事故发生地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一般程序中申请、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决定、公示等具体流程,并对紧急程序中简化申请环节、实施先行救助、提供申请材料、开展联合评审、进行救助公示等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

  (五)明确了救助方式,细化了救助标准

  办法明确了临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办法对临时救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支出型对象和急难型对象的临时救助标准分别不低于2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算。其中,支出型对象中的教育类按家庭中的学生每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3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疾病治疗类按家庭中的患者每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低保临界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期间产生的照料护理费用,患者每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类按照人均2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急难型对象原则上为人均2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殊情况可再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两次救助合计原则上不超过人均6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需超过的须通过联合评议小组进行一事一议。办法同时还对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的累计金额及小额救助审批下放事项进行了规定。

  (六)完善临时救助工作保障措施

  办法在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保障措施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一是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规定区、镇(街道)两级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及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二是细化社会力量参与内容,对社会力量的参与形式、参与作用、激励措施等进行了规定,明确慈善组织的接续救助作用。三是规定法律责任与监督管理内容,对经办人员、申请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投诉举报渠道,同时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第二十七条“经办人员通过信息化查询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信息核对系统数据局限等原因,导致错保现象的,经办人员不承担工作过失责任”的表述,新增了不承担工作过失责任的情况说明。

  (七)明确了办法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办法同时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的办法执行规定及政策宣传、文书格式等相关要求,并说明了办法的有效期限及解释工作的执行主体。

  五、有关情况说明

  (一)政策中所说的重大疾病或突发重大疾病,相关病种参照医保、社保部门制定的重大疾病目录执行。

  (二)因刑满释放、戒毒、失业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在刑满释放、戒毒、失业等情况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在计算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时,应扣减各种渠道获得的救助、减免、资助、捐赠等资金,只计算申请人实际负担部分。

  (四)对于适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可先行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形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手续。

  (五)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自申请人提出申请(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之日起12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期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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