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欧洲杯外围赛_欧洲杯下注预测-app官网平台印发《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欧洲杯外围赛_欧洲杯下注预测-app官网平台印发《佛山市生态环境
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工作安排和省政府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欧洲杯外围赛_欧洲杯下注预测-app官网平台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一科反映。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
(联系人:余云云,联系电话:83389359)
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工作安排和省政府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欧洲杯外围赛_欧洲杯下注预测-app官网平台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对于当事人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本可给予行政处罚,但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责令其按照明确的要求整改。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经有关程序确认后,依法不予处罚。
二、适用原则
执法观察期制度遵照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以综合裁量为原则,以法制审核、集体审议为程序保障,确保行政处罚既合法又合理,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适用对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欧洲杯外围赛_欧洲杯下注预测-app官网平台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范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欧洲杯外围赛_欧洲杯下注预测-app官网平台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非营利性单位或组织;
(四)在上一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中主动申报且被评为绿牌的企业;
(五)执法观察期适用情形内,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四、适用条件
(一)适用前提。当事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首次违法行为的定义参照《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佛环〔2022〕46 号)附件2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首次违法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依据,以案件立案或者责令改正等材料作为支撑;
2.未造成环境损害后果或环境损害后果轻微;
3.积极配合调查;
4.在执法观察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核查。
(二)违法行为属于《佛山市生态环境可适用执法观察期违法行为目录》。
(三)其它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情形。
五、不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存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情形的;
(二)存在《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已适用过道歉承诺制度、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或执法观察期制度的;
2.涉及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处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处于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的;
3.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4.违法行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办理程序
(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或现场作出的书面指正材料。执法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认为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按本制度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执法观察期以便整改。执法观察期不计入办案期限。
(二)核查。执法观察期届满后,执法人员应当在7日内完成核查。
(三)提出执法观察期后的处理建议。执法部门完成核查后,认为当事人在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3日内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经案件审查后报法制部门审核;认为当事人未完成整改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开展后续行政处罚工作。
(四)法制审核。法制部门应当在执法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之日起5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核;法制部门审核通过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审议;不通过的,退回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开展后续行政处罚工作。
(五)集体讨论审议。对通过法制审核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于7日内组织集体讨论审议。
(六)告知及不予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予处罚的案件,7日内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事实、依据、陈述申辩权利等,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七、附则
(一)本制度中“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其它均为自然日。
(二)本制度中“以上”和“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本制度所称“A类水污染物”,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列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的水污染物,以及铊、锑、镍、铜、锌、钒、锰、钴八种污染物;“B 类水污染物”,指除A类水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A类大气污染物”指列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B类大气污染物”是指上述名录之外的大气污染物;本制度其它相关名词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解释。
(四)本制度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二年。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请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一科反馈。